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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校科研工作,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教职工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云办发〔2017〕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国内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放管结合、分类指导、优化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过程包括:项目申报与立项、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科技统计等。
第五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研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六条 学校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校内相关学院(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服务意识,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到位。
(一)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学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事前审核、签订、立项、结题、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账务处理、科目预算控制、经费使用建议等服务;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其权限内使用科研经费;协助项目预算及结题结算等工作。根据项目需要,负责办理所有权归学校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入账管理及报废等处置工作。
(三)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对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经费使用的举报并负责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工作,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本单位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五)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合同的签订、实施、经费使用等全面负责,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部门、项目委托方、社会第三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或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省、市各委办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地(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省级政府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等。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组织立项并培育的科技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类项目。
2.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校外纵向课题的申报与立项。
(一)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工作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协调组织,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
(二)项目申请人应按照项目下达方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提交项目申请有关材料。
(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申报材料需经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对于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项目第一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核。
(四)经部门审核的申请材料,报送学校科研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在申报前签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各方分工、权力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六)获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原件送学校科研处归档管理。项目第一笔研究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开立登记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予以项目开立,分配项目经费财务专项编号。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科研处发布校级科研项目申报通知,各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书、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拟立项、公示后无异议,正式获得立项的项目,由科研处统一与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课题超过2项的,不得申报新项目,作为参加人员同时参与承担的项目(含主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3项。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
对于以学校名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全部或第一笔经费到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开立登记表》,经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予以项目开立,分配项目经费财务专项编号。所涉及的科研经费管理,按照《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执行,签订任务书(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编制项目研究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所在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在纵向科研项目下达单位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凡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则按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照技术合同(协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但子(分)项目按降低一个级别处理。其他纵向科研项目不予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学校科研处、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阶段性、年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学校有权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采取情况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等措施。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凡出现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项目下达单位的批准后才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检查不合格或无法完成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项目予以终止、撤销,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报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及延迟结题申请书,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并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报送科研处。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调研报告、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二)项目研究资料,包括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以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三)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结题验收会议资料、结题通过批复、成果鉴定等。
第七章 成果、奖励及保密
第二十四条 已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及时申请科研成果评价。具体评价方式及程序根据项目任务来源及成果类别参照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科研成果在申请评价及公开技术内容之前应向学校科研处提交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报告,及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完成评价后,应在一个月内将评价资料报送科研处,并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对于申报国家、省部、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经全体主要完成人同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提交学校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大小,实事求是地确定其在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并由其在申报书有关栏目中签字认可。凡成果主要完成人对排列顺序有异议的,应在异议排除后方可申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且以其他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合作申报科技奖励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报奖材料。对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知识产权授权或登记及被有关索引收录的高水平论文等科技成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业绩认定及相应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研成果完成人积极推广和转让有价值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应符合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保证学校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让过程中伤害学校利益。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若转化过程中产生新的科研成果,其转让或权益应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推广和转让活动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学校、所在二级部门以及主要完成人三者的利益,收益分配原则上以主要完成人为主。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机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省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涉及泄露学校所属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