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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18-07-18 10:39  

附件2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部)科技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

第一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来源,科研项目经费可分为二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省、市各委办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直接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地(厅)级科研项目是指各省级政府直属厅、局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各地级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科联直接下达或资助的项目等。

校级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组织立项并培育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1.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类项目。

2.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立项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凡经学校授权、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誉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须全额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二)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应按照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经济的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经费如需调剂,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及项目下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其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若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预算支出。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加强科研经费外拨管理。科研经费外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对拟外拨资金要严格审核合同、经费预算明细。在合同签订中,对合作单位的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必须附上经费预算明细表,拟定的经费预算明细表必须符合与立项单位签订的总合同。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合作单位应向第一承担单位提供经费决算表和经费支出明细表,供项目验收使用。   

(五)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七)加强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八)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掌握,确保项目按质按期完成。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实验及加工等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评审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云南省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开发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工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管理费、绩效支出。

1.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确认,并为每个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表(合同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开支科研经费。

第九条 经费批报程序

(一)科研经费报销,采用符合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使用科研项目专用报销单,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或通过学校财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审批权限。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报请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监督与奖惩

第十条 科研、财务、纪检监审及各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组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当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时,相关部门和项目组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保证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开支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项目组有以下行为之一,学校有权停止或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的。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

(三)对学校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的。

(四)学校基金项目未申请延期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

(五)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按立项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未将科研经费存(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的,学校将按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与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财务处。

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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