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类
第三条 根据学校科研项目来源,科研项目经费可分为三大类:
(一)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省、市各委办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及国际各基金会(组织)计划项目经费。
(二)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委托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或港、澳、台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主要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认定。
(三)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凡经学校授权、以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须全额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已明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①]。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0%。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法要求以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二)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应按照目标的相关性、政策的相符性、经济的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对于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及项目下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三)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合同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四)加强科研经费外拨管理。科研经费外拨必须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科研、财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对拟外拨资金要严格审核合同、经费预算明细。在合同签订中,对合作单位的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必须附上经费预算明细表,拟定的经费预算明细表必须符合与立项单位签订的总合同。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③]。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合作单位应向第一承担单位提供经费决算表和经费支出明细表,供项目验收使用。
(五)加强科研活动支出管理。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加强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七)加强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管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④]。
(八)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进度掌握,确保项目按质按期完成。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⑤]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直接费用
1. 设备费:是在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审查、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数据购买和调查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发放结合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发放。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单项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间接费用
1.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项目管理费具体的核定比例为: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由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用作科研管理专用,财务处监督。
2.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确认,并为每个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表(合同书)中的经费使用计划开支科研经费。
第八条 经费批报程序
(一)科研经费报销,采用符合财务要求的正规发票。使用科研项目专用报销单,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或通过学校财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审批权限,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分级审批:一次性经费支出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处审批;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3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报请分管科研院领导审批。[⑥]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监督与奖惩
第九条 科研处、财务处、纪检监审室及各项目承担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组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当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进行检查或审计时,相关部门和项目组须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保证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开支手续的完整性,票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项目组有以下行为之一,学校有权停止或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
1.不履行项目合同、违规违纪操作、经费使用不当的。
2.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
3.对科研处、学院以及项目立项单位组织的研究进度检查评估不配合或不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的。
4.学院基金项目未申请延期且逾期一年未结题的。
5.对被终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按立项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⑦]: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未将科研经费存(汇)入学校财务处指定银行账户的,学校将按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出现的违反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与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其它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或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云交院〔2013〕202号)文件相应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财务处。
附件: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说明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及说明
一、直接费用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周期以内发生的以下三类费用:
第一,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
第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三,租赁外单位设备。
注意:不应列支预算外设备;应有完整的设备验收入库手续;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
2.材料费:材料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注意:列支应有合同、发票及完整的材料验收、入库、出库单据;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不可以在专项经费中列支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注意:列支应当提供发票、委托合同、测试结果报告、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在课题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内进行测试,承担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部门应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并应有内部委托、内部结算的有关规定和结算凭证;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4.燃料动力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注意:不能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气、暖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再重复列支或分摊。
5.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注意: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预算单、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严禁铺张浪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6.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注意:出差人员应为课题组成员;列支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手续和有关原始票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齐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
7.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注意:出国人员应当为课题组成员;出国任务应当与课题任务相关;出访目的地、国别、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应与预算相符;列支出国费用要有邀请函、批件、国外行程单、出国调研报告等凭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国补助标准的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注意:大宗专业资料和软件购置费支出应当有预算批复;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注意:支付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按照预算书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应计提或分摊;除按预算书和有关规定支出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助外,不得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费;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注意:支付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只能支付给个人,不能支付给单位;不能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始凭证上应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咨询内容、咨询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
11.其他支出: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注意:不能列支课题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支出内容不应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支出内容要与课题任务密切相关。
二、间接费用
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主要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参考文献:
[①] 1、“关于调整国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意见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2、“ 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
[②]1、“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云教科[2012]12号)”.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
[③]“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号”.
[④]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⑤]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 交财发[2013]405号”.
2、“关于调整国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意见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3、“ 201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
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59号”.
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0号”.
6、“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3号.
7、“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号”.
[⑥] “昆明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⑦]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59号”.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0号”.
3、“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3号.